《职场新星卷入非法吸存案被逮捕,周口刑事律师力证无罪终获不起诉》
- 2024-10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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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情节:
刘强可谓是职场上的一颗新星,自毕业进入某集团旗下的投资公司(简称 A 公司)后,凭借自身努力与才干迅速晋升为董事长助理。董事长黄天对其赏识有加,将其提拔为集团旗下某基金管理公司(简称 B 公司)的投资总监,并指示刘强成立了新公司(简称 C 公司)。在黄天安排下,刘强通过 B、C 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与购股工作。
然而,看似正常的投资行为背后却隐藏着重大违法犯罪事实。黄天利用 A 公司平台,对外宣传高息 “理财产品”,吸引大量投资者投入资金,此行为已构成 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”,严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,扰乱金融秩序。而非法吸收的 2000 万资金被输送至刘强任职的 B 公司与 C 公司,由刘强负责投资购股,刘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操作。
因涉案金额巨大,警方很快对黄天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,并多次传唤刘强配合调查。刘强均如实提供信息。后警方告知刘强 B 公司账户资金有涉案可能,不得挪动。但集团下属某公司出现经营周转困难,向 B 公司申请借款。刘强认为资金未被司法冻结应不属于涉案资金,在请示 B 公司董事长并得到肯定答复后,出借 200 万款项。这一行为被公安机关认为是有目的性地转移可能涉案资金,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刘强逮捕。
案件介入:
周口律师事务所的王若兰律师接手此案后,迅速组织刑事辩护团队行动。在会见刘强并收集整理多方证据后,对案件错综复杂的主体与事实进行梳理,并结合相关法律案例研究,确定了辩护策略。
律师团队认为,刘强主观上不构成帮助犯罪的故意,其行为不构成犯罪:
其一,刘强在担任投资总监前为行政辅助岗位,未介入 A 公司业务层面,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,并非 A 公司违法犯罪核心人员,不应被认定为犯罪。在 B 公司任职后,他确信公司规范守法,在黄天安排下从事基金投资管理工作,领取固定薪资,无吸收公众存款行为,不应作为上级单位非吸犯罪共犯处理。
其二,首先,依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义,B 公司未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,其使用 2000 万投资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。其次,刘强主观上不知黄天及 A 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也不应知道 2000 万资金来源非法,不存在犯罪故意和预谋。刘强仅代持 C 公司股份,公司印章及账户由黄天掌控,投资行为未参与,不能认定为犯罪。再者,该行为未造成 2000 万损失,被投资公司愿回购股份,根据经济罪特征,未造成损失或能挽回损失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或不构成犯罪。
其三,刘强在被立案侦查前积极配合警方调查,如实供述。在得知 B 公司账户资金可能涉案后仍出借资金,表明其无犯罪故意与预谋。这是因为刘强对 A 公司非法行为认知不足,主观认为未被司法冻结的资金为合法资金。借款时,收款方正洽谈增资事宜,刘强认为该公司有还款能力,主观上无转移 B 公司资产目的,只是作出错误判断。目前 200 万借款已归还,刘强认识到错误,未造成严重后果。
其四,刘强到案后如实供述,积极配合、协助侦查机关办案、追缴涉案资金,有立功表现。他保证继续协助侦查,提供线索,不干扰诉讼活动。
综上,刘强未实际参与犯罪行为,主观无帮助故意,未获非法利益,未造成严重后果,不构成犯罪。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且背景复杂,刘强出借账户资金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有转移赃款嫌疑,办案难度极大。
为此,律师团队保持与公安机关沟通,跟进案件进展,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《法律意见书》。最终,律师团队的努力为刘强争取到最好结果:检察机关对刘强作出不起诉决定,被关押许久的刘强无罪释放。